(2013)未执字第0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党明与刘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党明;刘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185-1号申请执行人党明,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晖,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明与被执行人刘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龙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2326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