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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兴建与淮安市三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建,淮安市三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吴兴建,现在南京市龙潭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宗卫兵、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三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208078-8,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中鑫上城909室。法定代表人张国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2176045-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88号。法定代表人刘清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宝,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06号。法定代表人徐东海,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朱延霜。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周成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时洪生、董高,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建与被告淮安市三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建撤回对被告淮安市三淮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淮安市淮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吴兴建负担。审 判 长  尹建军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朱少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季青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