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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伟诉被告郭发柒、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伟,郭发柒,黄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芷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黄国伟,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发柒,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河,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国伟诉被告郭发柒、黄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伟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青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敏、人民陪审员王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曾媛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发柒、黄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伟诉称:2013年1月9日,被告郭发柒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分,由被告黄河为该款作担保,借款后,被告郭发柒仅归还1月至3月的利息,自2013年4月份起被告就不再支付利息,现被告已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分计算)。原告黄国伟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郭发柒向原告黄国伟借款,并由被告黄河担保的事实。2、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北街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欲证实被告郭发柒下落不明。被告郭发柒、黄河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和质证意见。对原告黄国伟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基于以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3年1月9日,被告郭发柒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黄河为该款作担保,被告郭发柒自2013年4月起就不再支付原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郭发柒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河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两人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黄国伟要求被告郭发柒、黄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按月息4分给付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上仅约定“月底按时付息”,但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具体利息标准,现原告提出口头约定月利息4分,因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对原告黄国伟要求两被告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现原告已认可被告郭发柒已支付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利息,被告从2013年4月起一直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催收后仍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被告应当自2013年4月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发柒偿还原告黄国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间从2013年4月起至借款还清时止,以上借款本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黄河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郭发柒、黄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青松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