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洪昌与吴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昌,吴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80号原告王洪昌,男。被告吴龙云,男。原告王洪昌诉被告吴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昌诉称,被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10月24日,并用被告所有的门市抵押。2013年5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本息合计153,237.00元,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00元,退回原告王洪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邢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