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童干良与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干良,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童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龙行初字第9号原告童干良,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合刚。被告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海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支利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伟军。第三人童旅波,原告童干良诉被告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童旅波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干良的委托代理人张合刚已到庭,被告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钱伟军、支利华已到庭,第三人童旅波已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的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第六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干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浙西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