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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远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远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343-1号原告孙远芝,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子平,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负责人赵松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远芝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远芝于2013年10月3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远芝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远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远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