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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聂庆全与袁俊洋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庆全,袁俊洋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聂庆全,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袁俊洋,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原告聂庆全诉被告袁俊洋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聂庆全提供被告袁俊洋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聂庆全对被告袁俊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王恩厂人民陪审员员  杨恩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玉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