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素平与洛阳市颐康苑老年护理中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素平,洛阳市颐康苑老年护理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16号原告梁素平,女。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颐康苑老年护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藏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书玉,理事。委托代理人陆东芳,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素平诉被告洛阳市颐康苑老年护理中心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素平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素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素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1.5元,由原告梁素平承担。审 判 长 董 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李梅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