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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卢奀妹、苏华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卢奀妹,苏华仔,李均和,黄权枝,何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盛景三期A1幢首层-四层1-5卡,组织机构代码66824750-5。负责人:杜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睿、郭伟业,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职员。被告:卢奀妹,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苏华仔,男,1978年6月15日,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均和,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权枝,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志明,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何志明、黄权枝、李均和、苏华仔、卢奀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为40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审判员  伍青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莉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