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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吴桂义与单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义,单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79号原告:吴桂义,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单其军,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桂义与被告单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祖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