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吴桂义与单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义,单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79号原告:吴桂义,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单其军,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桂义与被告单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祖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长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