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思想有了改变,起诉离婚已无必要为由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都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