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周淑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7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韩荣杰。委托代理人师义。被告周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淑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孙 敏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