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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胜民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20日。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四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