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3453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91年7月20日。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四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