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法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昌军与韦世轩与吴美英与杨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明,韦世轩,陈昌军,吴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泉法初字第66号原告杨玉明。委托代理人陈朝君,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世轩。被告陈昌军。被告吴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明诉被告韦世轩、陈昌军、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韦世轩、陈昌军、吴美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9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