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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建华与郭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华,郭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郭建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和平,鹤壁市淇滨区大来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廷中,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华与被告郭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华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郭建华负担。审判员  肖树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