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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牛湖军与李绞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湖军;李绞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牛湖军,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李绞绿,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告牛湖军诉被告李绞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湖军、被告李绞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湖军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李绞绿来到我店面买下了电动车一辆,计3200元。因为大家都认识,被告说3个月后肯定给,并打下了欠条,因为都是朋友关系,我一直也不好意思张口要。现在将近半年,我感觉到对方没有还钱的意思,打电话,对方一直推诿,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我物款3200元。被告李绞绿辩称:买电动车是事实,价钱是3200元,被告也给原告打了欠条,但被告现在手头不宽裕,到年底之前再还原告,被告自己一个打工的,一个月工资才600元,被告丈夫一直在外地,被告租房子还养孩子。现在拿不出这么多钱,等被告丈夫回来了就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李绞绿来到牛湖军店面买下了电动车一辆,计3200元,并为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现欠牛湖军现金3200元,用于购买电动车。”本院认为:李绞绿购买电动车,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责任。李绞绿为牛湖军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绞绿偿还原告牛湖军购买电动车款3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绞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