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卢兰花与席成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兰花,席成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05号原告:卢兰花,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成龙,男,1977年1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兰花与被告席成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兰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席成龙的起诉,经审查认为,卢兰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兰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兰花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