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减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雷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乐减字第1117号 罪犯王雷,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乐中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王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7月25日获表扬奖励,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24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态度端正。 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雷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伟勋 审 判 员 : 伍 健 代理审判员 : 陈 兵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