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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秀江、庞东村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江,乐亭县庞各庄乡庞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韩秀江,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乐亭县庞各庄乡庞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振波,村主任。本院执行韩秀江诉乐亭县庞各庄乡庞东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韩秀江于201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4.562万元。执行中查知乐亭县庞各庄乡庞东村民委员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乐执字第96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2)乐执字第96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