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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佛法行非诉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佛冈县国土资源局诉邓朝亮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冈县国土资源局,邓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行非诉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高者,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煦,佛冈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邓朝亮。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佛国土资执罚矿字(2013)第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3年4月2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邓朝亮。被申请执行人邓朝亮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佛国土资执罚矿字(2013)第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邓朝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兰兰审判员  罗泽伟审判员  吴展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泽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