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罗维、张梦莹与张永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张梦莹,张永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68号原告罗维,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梦莹,女,200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罗维,身份如上。被告张永财,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罗维、张梦莹与被告张永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维、被告张永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维、张梦莹诉称,二人系西安市未央区盐东村村民,享受盐东村村民待遇。2013年7月13日,盐东村给每人分配集体收益款5000元,二人共计1万元。该笔款项已由被告张永财领取,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永财返还其集体收益分配款每人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永财承认其领取了原告罗维和张梦莹每人5000元,共计1万元,该笔款项系2013年7月13日发放的2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分红款。但因其与原告罗维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算清,故坚决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罗维、张梦莹与被告张鹏、张永财等析产纠纷一案,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未西民一终字第00757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决第四项内容为:“被告张永财与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安置的180平方米商业房,原告罗维、张梦莹每人享有2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权益…”。2013年7月13日,被告张永财领取了原告罗维、张梦莹每人享有的2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分红5000元。上述事实,有(2012)未民一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075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因原告罗维、张梦莹与被告张永财等析产纠纷一案,已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确认原告罗维、张梦莹每人享有2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权益,被告张永财亦承认其领取了原告罗维、张梦莹每人享有的2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分红5000元,故对原告罗维、张梦莹要求被告张永财返还每人5000元商业用房分红款的诉请请求,依法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罗维2013年7月13日领取的商业用房分红款5000元。二、被告张永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梦莹2013年7月13日领取的商业用房分红款5000元。如果被告张永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罗维已预交),现由被告张永财承担,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蔚代理审判员 郭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