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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梁恒涛与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恒涛,钟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梁恒涛,男。被告钟国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恒涛与被告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恒涛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恒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恒涛撤回对被告钟国华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梁恒涛负担。审 判 长  霍 红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