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梁恒涛与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恒涛,钟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梁恒涛,男。被告钟国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恒涛与被告钟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恒涛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恒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恒涛撤回对被告钟国华的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梁恒涛负担。审 判 长 霍 红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