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东锋与雷鸿斌、雷栓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锋,雷鸿斌,雷栓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罗东锋,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晋源区。委托代理人贾志高,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鸿斌,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雷栓弟,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东锋与被告雷鸿斌、雷栓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东锋于2013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东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0元减半收取为7670元,由原告罗东锋负担。审判员 裴毅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瑞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