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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晓峰、广东泓泰广告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261号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巫晓峰,广东泓泰广告有限公司,广东泓丰源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61号原告: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桂梅。委托代理人:张冠贤,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晓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东泓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晓峰。被告:广东泓丰源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巫晓峰、广东泓泰广告有限公司、广东泓丰源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8元,由原告广东佳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