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穆某某与蒋某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蒋某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穆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汉族。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务。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9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