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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徐萍诉项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项光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826号原告徐萍。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光亮。委托代理人杨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徐萍诉被告项光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徐萍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萍申请撤诉,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萍撤回对被告项光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0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原告徐萍承担。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