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白某某买卖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6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96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350元。2013年9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27260元,于2013年11月20日前还2740元,案件受理费60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