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倴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姜丽娟与王战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娟,王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倴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姜丽娟,女,1963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战,男,1964年3月9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姜丽娟与王战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战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6)倴民初字第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