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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特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84号申请人何梦平申请宣告邓志军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84号申请人何某某,女,200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监护人何来万,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何某某的爷爷。申请人何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邓志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某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邓志军于2010年4月5日离家出走。经多次寻找,仍然没有邓志军下落的任何消息,现被申请人外出失踪已经达3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邓志军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邓志军,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邓志军与申请人何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的父亲何月辉于2008年8月29日因车祸死亡,其母亲邓志军于2010年4月5日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后经亲属多方寻找仍然无音讯。现已达3年之久。被申请人邓志军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志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志军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邓志军外出已满3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邓志军失踪,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邓志军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志军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何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明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