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淳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正清与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正清,杨行明,钱世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淳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俞正清,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行明,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世跃,男,1959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俞正清与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杨行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俞正清借款47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执行人钱世跃对被执行人杨行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钱世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行明追偿。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30元,由申请执行人俞正清负担94元,由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共同负担2036元(杨行明、钱世跃所应负担的部分已由俞正清垫付,杨行明、钱世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付款)。逾期,杨行明、钱世跃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俞正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行明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行明所有的位于本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80号203室房屋一套。因上述房产被多案查封且本案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行明名下登记只有该一套房产,暂无法进行处置。经申请执行人俞正清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杨行明前妻张晓芳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其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因张晓芳提出执行异议,除保留其必需生活费外,本院暂未将其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账户。另经银行、房产及车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正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行明所有的位于本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80号203室房屋一套,但上述房产暂不宜进行处置。另经银行、房产及车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正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杨行明前妻张晓芳正对本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暂不宜对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淳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何纯富执 行 员 王加骥执 行 员 伏 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朱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