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宝珍与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珍,周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陈宝珍,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国庆,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陈宝珍与被告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