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陈宝珍与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珍,周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陈宝珍,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周国庆,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陈宝珍与被告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小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