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与张竹松、张军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张竹松,张军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519号原告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善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竹松。被告张军华。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竹松、张军华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州市,根据有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原告只能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由于异议人与本案原告之间非合同法律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据此,异议人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若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原告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且原告的诉讼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竹松、张军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