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袁自强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自强,吴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袁自强,男,195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勇,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自强诉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自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自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自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1元,由原告袁自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战胜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