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异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孙会聪、陈文红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聪,陈文红,XX法,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异议字第18号异议人孙会聪(案外人)。异议人陈文红(案外人)。申请执行人XX法。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下称“新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建,经理。本院在执行XX法与新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会聪、陈文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孙会聪、陈文红称,贵院在执行XX法与新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新和公司的部分财产,但该宗财产系异议人投资的财产。新和公司的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作为流资注入,贵院查封的财产系异议人经拍卖程序依法取得,并非公司财产,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XX法与新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新和公司的变压器2台、旧粉碎机2台、制砖机1台、砖坯拖盘1000个、东方红推土机1台。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临罗民一初字第5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XX法借款30万元,定于2010年3月13日前全部付清;二、……;三、被告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2009年7月1日原告XX法与孙会聪、朱长伍三人签定的《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投资股权证明分红比例证明》中,有关原告XX法在被告公司的30万元的权益全部消灭;四、……。该案进入执行过程后,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临罗执字第77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和公司的变压器两台、旧粉碎机两台、制砖机一台、砖坯拖盘1000个。异议人孙会聪、陈文红于2012年8月31日以本院查封的财产并非被执行人新和公司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8)临罗执字第70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临光拍(2008A]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一份、《明细账》一份以证实其主张。本院在另案执行孙会聪、陈文红与临沂市正旺新型墙材厂一案中,依法委托临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对查封的临沂市正旺新型墙材厂的财产进行拍卖,异议人孙会聪、陈文红以15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临罗执字第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临沂市正旺新型墙材厂所有的房屋及设备一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孙会聪、陈文红所有。2008年9月3日,朱长伍、张凤建、XX明共同出资50万元,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批准成立了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异议人孙会聪、陈文红将拍卖竞得的临沂市正旺新型墙材厂的财产投入到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由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与经营,并与XX法、朱长伍签订了《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投资股权证明分红比例证明》,载明: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3日有实际投资人孙会聪委托张凤建为法人代表全权管理公司所有事务。实际投资人:孙会聪,壹佰叁拾捌万元整,1380000元,XX法,叁拾万元整,朱长伍,玖拾伍万元整,950000元,合计总投资贰佰陆拾叁万元整,2630000元。上述事实,根据异议人的陈述、书证及调查笔录认定,相关证据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异议人孙会聪、陈文红依法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取得临沂市正旺新型墙材厂所有的房屋及设备,并投入到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由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与经营,上述财产系被执行人临沂市新和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所有,本院查封并无不妥,因此,异议人以上述财产属异议人个人所有为由要求解除查封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当驳回异议人的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孙会聪、陈文红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宪树审判员 张广林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凡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