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杨民初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祥廷与李长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廷,李长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杨民初字第0365号原告徐祥廷,居民。委托代理人钟玉红,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金,驾驶员。委托代理人马发年、孙柱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号。负责人孙正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原告徐祥廷诉被告杜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祥廷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玉红,被告李长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柱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祥廷诉称,2012年12月2日6时许,被告李长金驾驶的苏G×××××号江淮牌小货在行驶过程中,致原告受伤。该肇事车事发时已在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5375.7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长金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肇事车已在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均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30万元,计免赔率。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余由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11000元。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辩称,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情况与被告李长金辩称一样。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后续治疗费待发生后另行主张。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2日6时30分,被告李长金驾驶的苏G×××××号江淮牌小货由南向北行驶至灌云县杨集镇供电所西边小路上时,不慎左后轮胎压在路边工地上的钻头,驳坏左后胎,扳动弹起,将扎伤原告脖部,造成交通事故。2013年1月3日,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三中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结论为:该事故李长金负事故全部责任,徐祥廷无责任。2、原告伤后于2012年12月2日入住灌云县杨集中心卫生院治疗,2013年2月21日出院,住院81天,后在灌云县杨集中心卫生院、连云港市中医院、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计花治疗费21064.74元。3、2013年6月5日,原告伤情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徐祥庭(廷)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软组织挫伤;颈3-4平面脊髓损伤;颈3-7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压迫硬膜囊及神经根,本次外伤加重该症状;仍需补偿后续医疗康复费用壹仟捌佰元。2.被鉴定人徐祥庭(廷)其误工期限自伤起八个月、营养期限自伤起叁个月、护理期限自伤起叁个月。为此,原告花鉴定费1200元。4、肇事车苏G×××××号江淮牌小货车事发时已在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30万元,计免赔率。6、事发后,被告李长金给付原告赔偿款现金11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医院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2、原、被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误工费按每月3900元计算,并举证了张彦平出具的证明,被告予以否认,且证人未到庭,原告也未提供其它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其在住院期间由原告儿子徐建国护理,徐建国每月工资5100元,护理费按每月5100元计算,为此,原告举证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连云港中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其它充分证据证实系其儿子徐建国护理,且原告举证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徐建国每月5100元的工资收入。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三中队就该起事故成因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该责任认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被告李长金驾驶的肇事车事发时已在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30万元,计免赔率。因被告李长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商业险应当扣除20%免赔率。对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后原告的其余合理损失由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给付义务。原告称花交通费1582元,被告认为过高。本院考虑原告治疗伤情需要,酌定原告花交通费600元。本院认定原告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1064.74元、误工费8134.67元(12202元/年÷12个月×8个月)、护理费3050.45元(12202元/年÷12个月×3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20元/天×81天)、营养费990元(11元/天×90天)、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200元。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134.67元、护理费3050.45元、交通费600元,共计人民币21785.12元。原告其余损失:医疗费1106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990元,共计13674.74元,由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0939.79元(13674.74元×(100%-20%)】。综上被告人财险灌云支公司共计赔偿32724.91元。原告剩余损失:鉴定费1200元、2734.95元(13674.74元-10939.79元),共计3934.95元,均由被告李长金承担。因被告李长金已给付原告赔偿款11000元,故原告应当退还被告李长金7065.05元。原告主张后续医疗康复费用1800元,被告不予认可,因尚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发生后可另案主张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徐祥廷人民币32724.91元。二、原告徐祥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被告李长金人民币7065.0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元,由原告负担434元,被告李长金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加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