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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与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东海二组。法定代表人陈宝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浩亮、王伟,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东沙田园小区1号楼5单元301、302室。法定代表人薛正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巍,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陈宝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诉称,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80万元;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12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直至判决生效为止;三、判令诉讼费用及其他所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还款利息,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陈宝辉模板方木材料款壹佰捌万元整(1800000),由俞敏海转入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薛正贵”。欠条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薛正贵签字并加盖了被告的财务专用章。该欠款180万元被告未予给付,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没有补交诉讼费。审理中,双方均坚持各自的主张,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80万元,被告予以认可,应当予以偿还。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没有补交诉讼费,依法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城市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欠材料款180万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昶炀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1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祥森审判员  王存来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