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XX兰与李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李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3号原告:XX兰,女。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杨,男。委托代理人: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兰诉被告李扬、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兰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扬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兰撤回对被告李扬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玮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