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蓝华升、李淑权、张秀琼、蓝洁、蓝雪芳、蓝小丽、蓝兹燕、蓝兹文、蓝兹勇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华升,李淑全,张秀琼,蓝洁,蓝雪芳,蓝小丽,蓝兹燕,蓝兹文,蓝兹勇,吴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蓝华升,男。申请执行人李淑全,女。申请执行人张秀琼,女。申请执行人蓝洁,女。申请执行人蓝雪芳,女。申请执行人蓝小丽,女。申请执行人蓝兹燕,女。申请执行人蓝兹文,男。申请执行人蓝兹勇,男。被执行人:吴武生,男。蓝华升、李淑权、张秀琼、蓝洁、蓝雪芳、蓝小丽、蓝兹燕、蓝兹文、蓝兹勇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东中法刑一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武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武生送达了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武生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81392.61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丽欢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尹卓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