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俞青山与芜湖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青山,芜湖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29号申请执行人俞青山,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02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魅力金座娱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