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诉潘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潘瑾,蒋清贵,盘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负责人廖江玲,该支行行长。被告潘瑾,女。被告蒋清贵,男。被告盘尚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诉被告潘瑾、蒋清贵、盘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以被告潘瑾协商,达成和解已全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潘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