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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宁与彭正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581号原告刘宁。被告彭正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诉被告彭正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宁自愿撤回对被告彭正礼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5元(免交)。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超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