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潘瑞俊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潘瑞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委托代理人:刘红梅。被告:潘瑞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瑞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