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田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人民币3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田某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折给杨某,并由杨某自愿给付田某家属王福平房产折抵补偿款128000元,并支付本院另案田某欠姚居富的案件款300000元。房屋归杨某所有,并由田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现房产已经腾交,其它补偿款及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