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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维申与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维,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周维,男。被执行人魏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勇所有的拆迁还房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房屋正在修建中,暂时无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3)高坪执字第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云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