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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民申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杜文海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文海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8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文海,男,壮族,1948年8月20日出生,住武鸣县。再审申请人杜文海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立民终字第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文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适格的当事人,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文海认为武鸣县宁武镇华山村第4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遭到侵权而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杜文海只是该村民组织的成员之一,既不是该村民组织的负责人,亦不是该村民组织推举的诉讼代表人,因此杜文海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杜文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文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家杰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