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徐某诉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49号原告:徐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被告:戈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威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