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唐亚萍与王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萍,王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唐亚萍。被告王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亚萍诉被告王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地址也无法确定,故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