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翠红,潘付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龚翠红,女,1979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7911193921,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龚庄村。被告潘付俊,男,1980年1月10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800110391X,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李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翠红与被告潘付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翠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龚翠红负担。审判长 芦丽群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