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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翠红,潘付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龚翠红,女,1979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7911193921,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龚庄村。被告潘付俊,男,1980年1月10日生,身份证号13020419800110391X,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李庄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翠红与被告潘付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翠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龚翠红负担。审判长  芦丽群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