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伟、马玉华与被执行人曹锋、尹成蕾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伟,马玉华,曹锋,尹成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伟。申请执行人马玉华。被执行人曹锋。被执行人尹成蕾。申请执行人王永伟、马玉华与被执行人曹锋、尹成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搬出房屋(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SMS20123012**号)。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991号案件的执行程���。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