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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育民、桑备生与被执行人王锦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育民,桑备生,王锦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邓育民,男。申请执行人桑备生,男。被执行人王锦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育民、桑备生与被执行人王锦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锦屏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涛 百度搜索“”